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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压缩机协会专家库(首批)专家名单公布
2026-08-316
广东省压缩机协会专家库
入库专家名单公布

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专家:

根据《关于广东省压缩机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压缩机协会经第三届理事会于8月27日至8月30日对广东省压缩机协会专家库入库名单(首批)进行了表决并公示。公示期间,根据反馈意见对名单进行相对应调整。

现公示期已满,正式确定广东省压缩机协会专家库入库名单(首批),现将首批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布(排名不分先后):


(首批)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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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压缩机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压缩机协会管理体系,完善决策咨询机制,提升广东 省压缩机行业的竞争力,规范广东省压缩机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 库)的统筹、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质量认定、技术评价、项目评 审等工作中的咨询决策和监督评价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 办发〔2018〕37号)及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广东省压缩机协会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省内外压缩机行业相关领域高层次人才,服务创新 管理,为压缩机制造、后处理设备制造、空压机站工程服务、检测等领域 进行质量认定、技术评价、项目评审和项目咨询等生产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广东省压缩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牵头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 开展的项目认定、评审、评价、评估、咨询、论证等活动所需专家,原则 上从本专家库中抽取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和评价。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 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向协会申请共享使用专家库,并履行安全管理、监督 评价等职责。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共建共享” 的原则建设、管理和运行。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四条 协会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 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运行过程 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统筹组织专家征集,以及资源对接整合、专家履职评 价和整体运营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专家推荐单位原则上为专家所在单位。推荐单位要认真履行 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及时报告所推荐的在库专家失信、违法违 规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安全管理,严禁私自复制、下 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信息和资料,及时、客观评价专家履职情况, 并向协会反馈。 

第三章 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七条 入库专家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 业道德。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 正地提出技术评估或咨询意见。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院士或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 放宽,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完成相关评审、咨询等工作。 (四)熟悉压缩机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和动态,具有较丰富的实践 经验,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五)不存在诚信问题,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入库专家是指从事压缩机行业相关研发、教学、生产、管理、 服务工作,在国内主要组织、单位中任中高级职务,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 的专家。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 (或水平)证书。 (二)压缩机及相关行业资深企业家。 (三)从事 10 年以上压缩机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 (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层以上领 导。 (五)其他等同于上述专业条件水平的优秀技术人才。

第九条 入库财务类专家是指熟悉经费管理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 计)专业背景的人员,应具备以下专业条件之一: (一)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财务相关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工作满 5 年。

第十条 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两种方式。 (一)单位推荐。申请人填报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出 入库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照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入库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推荐。协会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后予以择优入库。 (二)定向邀请。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含离退休)、资深企业家加入专家库,并辅助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专家具有以下情形并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三)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四)擅自披露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 信息。 (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 (六)未按时完成相关评审、咨询工作,无故缺席评审会,或对评审 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且情节严重。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 (一)有权获取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信息资料。 (二)参与评审或咨询活动时,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 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对在评审或咨询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六)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的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履职活动,提出专业意见, 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履职过程 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严禁泄露项目评审(咨询)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 (四)不得侵犯被评项目的知识产权。 (五)服从有关工作安排,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缺席评审会。 (六)同意公开工作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称、行业和专业领域信 息,并自愿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四条 协会根据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评审咨询专家组成员 结构和选取条件,候选专家由协会随机确定邀请顺序。 (二)专业对口原则。专家所从事研究或工作领域与评审咨询项目领 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充分 考虑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根据项目需要和专家学科分类、关键词等特 征选取专业对口专家。

第十五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 专家在收到评审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二)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存在竞争关系,如同期申报了被评审项目 所属项目。 (三)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有近亲属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 益关系。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利益关系,如持有涉及被评审项目单位的 股权、重大项目合作或长期供货等(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被评审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合理回避事由,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 公正评审情形的,专家应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咨询)活动后,使用单位应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 质量规范、工作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 良好、较差 2 个等级。专家的履职情况将作为专家出库、专家抽取的重要 参考。 (一)严格遵守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评审(咨询)工作的,评价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较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无故迟到或在评审(咨询)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评审(咨询) 工作开展的; 3.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评审(咨询)规则进行工作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入库专家培训体系,以在线学习、现场培训相结合方 式,加强入库专家政策法规、评审规则、评审实务和廉政教育等评审(咨 询)技能培训,并将其作为专家参与相关履职活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加强入库专家信息维护管理。 专家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并提交协会,协会对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定 期更新。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专家履职工作的监督管理,如发现专家在项目评审 (咨询)活动存在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等行为的,依照《科 学技术活动评审(咨询)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 〔2020〕360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出库专家除第十一条情形(一)外,其他情形均不允许重 新申请入库。

第二十三条 专家对专家库管理部门相关事宜的处理有异议,可于1 周内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根据申诉内容及事由进行客观公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应强化信息管理,对专家抽取、信息查看、专家评 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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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压协秘书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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